2、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实行新车环保免检验制度,并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免检验制度。同时,加强其他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通过环保检验,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逐步推进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定期组织监督性抽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
1、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12月底前,长株潭三市城市按规定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发布黄标车限行公告;2015年6月底前,其他市州城市按规定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发布黄标车限行公告。根据实际情况,各地黄标车限行区域要不断扩大,并在2016年底前逐步覆盖城市主要建成区。
2、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黄标车限行区域内,未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在限行区内行使(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理。各地环保、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黄标车区域限行政策执行到位。逐步推进电子抄牌系统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遥感自动监测系统对黄标车进行实时监控和抓拍,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
3、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
(四)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全面查清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以各市州为单位,市州、县市区公安、环保部门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进行全面排查,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省直相关部门。重点清查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底前必须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