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符合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突出抓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工作,率先淘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4、鼓励个人和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对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个人和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应送到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拆解。
5、加强报废机动车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废弃物流向的监管。鼓励具有先进回收拆解技术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环保要求或不能承担政策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其业务资格。进一步加大对无牌无证及拼装车辆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废旧车辆的地下“黑作坊”。
三、近期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出台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底前,在省发改委的指导下,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具体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
(二)公安部门牵头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县市区公安部门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注册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注册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
(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底前,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2005年前注册登记、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四)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淘汰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底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机关事务局负责淘汰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各市州、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淘汰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