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起施行(4)

政策改革2018-07-15李天扬老师

政府主导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华侨投资者给予同等支持。

华侨投资者可以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

第十八条

华侨投资者本人、所聘华侨员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鉴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华侨投资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符合《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华侨投资者,可以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将其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和服务便利。

第二十条

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具有华侨身份的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依法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居住地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缴存、使用、转移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具有华侨身份的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者台湾地区的通行证和签注。

第二十二条

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所聘华侨员工,可以向居留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境外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华侨投资者及其所聘华侨员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华侨投资者本人及其所聘华侨员工在居住地购置自用住房的,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华侨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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