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10日正式公布施行,标志着荆州立法工作进入制定实体法规新阶段。
《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专班,历时两个多月完成条例起草工作,今年1月22日在该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由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通过。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市立法条例。
《立法条例》是荆州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荆州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按照市立法条例规定开展荆州古城保护等方面实体法规的起草工作。
一、荆州的立法权限有哪些(三个方面)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二、荆州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12字原则)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重复
三、立法工作体制是什么(五位一体)
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
四、荆州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两个主体)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荆州地方性法规是如何产生的(七个环节)
立项、调研、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
六、条例共分为几章(六个章节)
条例共分为6章、57条、约7000字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三章:立法程序
第四章:法规解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七、市民怎样参与立法工作(两个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