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对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0的企业,凡在当年预缴时获利(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利润额大于0),预缴期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上一纳税年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真实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及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将其作为备案资料报送,不需另行报送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