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乡道村道管理
我省目前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远远跟不上发展需要。如何加强乡道村道的管理,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条例》对乡道村道作了特别规定,对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了补充。一是乡道应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应当不低于双车道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二是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持行车安全。三是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是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三、《条例》的具体规定
《条例》全文共九章七十五条,主要对我省公路管理体制,公路规划建设,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急管理方式和主体、机制,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对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附属设施的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停车区)、养护中心、超限检测站、路政执法站、交通流量观测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条例》对新建、改建公路项目规划的确良规定:新建、改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条例》对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公告之后的规定: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由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公告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对改建公路涉及对原有公路改线的、永久性停止使用的以及改建后未并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养问题的规定:改建公路涉及对原有公路改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改建公路立项时,确定改建后未并入新公路的原有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单位,并在改建公路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办理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