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养护管理方式和主体
在我省的公路养护实践中,尤其是在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上,有的仍施行公路养护道班的管理模式,落后的养护管理体制,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省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有的公路或特殊路段养护主体不明确,为此,《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创新养护管理方式。公路养护应当逐步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实行合同管理。二是养护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新建公路项目立项时,确定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主体;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应当在高速公路建成后移交给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
(四)关于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各种塌方、山体滑坡、洪灾、冰灾、地震、地质塌陷等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危险品运输事故、交通事故增多,严重影响到公路安全。为有效预防公路安全突发事件对社会引起的危害,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急需建立起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条例》规定: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关于公路超限超载治理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损毁相当大,致使养护周期缩短,养护成本急剧上升。特别是国、省道公路取消收费后,大量超限超载车辆绕开固定治超检查站点行驶普通公路,造成公路与桥梁的严重损坏。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加强综合治理。二是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三是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采取巡查和派驻执法人员等方式,加强货运车辆检查,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四是规定了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治理方式。五是加强科技治超力度.(六)关于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
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较为普遍,且呈连年上升的态势,2014年全省各收费站查处逃费车辆近2万辆,追缴金额近2000万元,由于逃费行为隐蔽,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较低,尚不足逃费金额的十分之一。为加强对偷逃通行费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规定:对交换通行卡、倒卡或者车辆号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凭证,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军警等法定免费车辆,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各种非法方式妨碍正常计重,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等行为,要求责任人补交偷逃的车辆通行费,并处应交通行费五倍的罚款;对强行冲闯和堵塞收费站的车辆驾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