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台《条例》是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一是我省公路管理地方性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我省公路管理发展的需要。虽然我省已经出台了《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两部有关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省公路建设的发展变化,这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出现了一定的管理滞后和管理空白,不能适应现实公路管理需要。主要体现在:公路养护市场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农村公路管理相对薄弱;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公路安全管理存在制度隐患。二是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给地方立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为切实加强公路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但在有些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需要地方性法规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公路规划、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公路应急管理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有些方面《公路法》没有规定,如农村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市场化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另外,近年来我省在公路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管理制度及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确立下来。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公路管理体制
我省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较多,但有些公路,尤其是13万多公里的乡村公路建管养责任主体不明确,为此,《条例》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我省当前公路管理的现状,对我省公路管理体制和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二是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四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关于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自从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和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收费站撤销后,交通运输部门依托普通公路收费开展的融资平台丧失,建设与养护资金压力凸显,目前全省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交通融资平台。多数地方公路部门的日常经费仅能勉强保障养护管理人员的基本开支,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公路建设与改造资金严重短缺,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为此,条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了除财政拨款外、通过贷款、接受赠款、捐款、组织或个人投资以及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定额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四是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筹集村道的建设、养护资金;五是鼓励捐助、利用冠名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