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高效和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合理配备,并与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运营同步。
第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建设项目法人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高速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和环境保护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为使用者提供安全、畅通、优质、高效的高速公路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第九条鼓励、引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本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并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