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车辆
保留部分机要通信和执法执勤用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其中:
省直党政机关本级: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执法执勤部门: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并且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
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车辆处置
采取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
人员安置
多渠道安置在册司勤人员
对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竞聘上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规范用车
“六个不得”严管公务用车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