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公布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质、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补贴操作程序
1、录入申请购机。申请补贴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机站或政务中心)、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补贴受理点(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或补贴机具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系统。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补贴额在本方案规定限额内的,可直接打印《申请表》;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总金额超过限额的,须按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再打印《申请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后3日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申请补贴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登陆补贴信息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3)交给购机者。
2、申办补贴。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15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人栏和承诺人栏签字盖章)、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受理点”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流程告知书》(样式见附件4),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违规补贴风险提示,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5),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见附件6),在申请补贴对象所在村的村部或乡镇政府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统计汇总上报、补贴审批及申请结算可与公示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