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认识有了质的提高。在做法上改变了对农村和农民的索取,而是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方针。多予,就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增加对农民的各项补贴,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创造条件。少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放活,就是搞活农村经营机制,消除体制束缚和政策障碍,给予农民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农民自主创业增收的积极性。对农业税收实行减免正是符合少取的方针。
我国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而现在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所指的农业税收是农产品税。即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那请问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所以,我们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
事实上,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的“农产品”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严密和清晰的定义界限,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情况下,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的“农产品”就是“农业产品”的替代词(相当于“农业产品”的简称),但在具体适用时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等。“农业产品”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法律层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规范和标准”的色彩,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也会出现特指,范围较狭隘。简单点说,二者在税收环境中等同,税收环境与其他环境相比较则不一定等同。不少农业生产者就是因为有此误区,而蒙受了利益损害,觉得有些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