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校长职级制。建立以职级为核心,包含选拔聘用、职级评价、职级待遇、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校长管理制度。其中职级体现校长治校的能力与实绩,由独立的职级评定委员会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职级评定。通过建立职级制,淡化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在人事档案中保留现管理岗位级别),破除不利于中小学校长跨校交流的制度障碍,建立以治校能力和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发展。
(二)实施岗位管理。
1.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和标准,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学校在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对申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竞争性水平评价,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学校也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定期对全体或部分教师重新进行聘任。学校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从优质学校向普通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
2.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统一后,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经测算评估后,对各类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3.妥善安排现有高职低聘人员。对于已取得专业和技术资格但目前未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即高职低聘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解决的方式,由单位按其已获得最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超岗聘任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此后,其职务(岗位)评聘按学校制定的(职务)岗位评聘办法执行。
4.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改革后,人力资源部门也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对中小学教师招考条件相应作适当调整,对调出或特定事项需要的,经教师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市人力资源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出具相关职务(岗位)聘任证明。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学校在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
位)评聘条件,并由学校组建的评聘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人才评价。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多元评价,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及与岗位匹配性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岗位竞聘(职务聘任)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