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评聘条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条件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开竞聘标准条件、竞聘人选基本情况、竞聘结果,主动接受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措施及进度安排
(一)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
2013年11月30日起,在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按照对应关系统一过渡到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二)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前)。成立由市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精干工作班子,研究推动各项改革工作。
(三)召开联席会议,审定改革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办法(2014年6月前)。召开市、区人事、教育系统联席会议,审定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审定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四)动员部署和宣传(2014年7月前)。
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工作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同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五)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2016年11月前)。
各单位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见附件5、6),制定并通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后,将高职低聘人员超岗聘任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单位制定评聘方案并组织开展评聘工作。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开展跨校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