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实现激励约束科学化。制定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探索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超额利润分享等激励方式,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可实施股权、现金等激励;对功能性国有企业在完成重大任务后,经考核配套实施专项奖励。允许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支持高新技术、转制科研院所等类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改制。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流动机制。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类别和行业属性,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健全与长效激励相配套的业绩挂钩、财务审计、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研究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追究制度。
(十二)推动创新发展持续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力争到2020年,生产性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加强对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柔性合作,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建设。对主动承接国家及省重大专项、科技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强化企业科学管理,深入开展标杆管理活动,推进扁平化管理,优化管理流程,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级。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构建高效、集约、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建设,强化母子公司的战略协同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优化运营模式。
四、优化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率
(十三)推进政资政企分开。坚持和完善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事项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监管范围,未经政府授权、不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党政机关要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政企脱钩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形成的企业,以及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清理出资人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发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作用。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加强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