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改革蹒跚中破冰(3)

政策改革2018-11-28王华老师

  人员竞聘上岗可以让科研单位更有效率、更有活力,但是,整个科研界并不只有科学院系统。李晓轩说,各个高校组成的教育系统更为庞大,同为事业单位的教育系统很多并没有完全推广聘任制,仅科学院体系采用聘任制并不能改变科研体系效率低的现状。

  中科院系统下有100多所研究所,但是全国的高校超过1000所,而且一所高校的人员、规模远非一所研究所可比,如果国内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不完全启动,想让科研人员充分流动起来,让科技人才更快脱颖而出就显得很难。

  不过,这次《条例》的出台让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模式更为清晰。

  《条例》中关于事业单位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聘的规定不算新规定,《意见》也有规定,甚至比这个还严格,要求分别是10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李建钟表示,在他看来,《条例》相对于《意见》的改动主要在聘用期限和员工提出辞职的期限上。

  在2002年出台、2003年实施的《意见》中,规定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一般都在3年以下。以往签订的聘用合同一般都在3年以下,现在改为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是为了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稳定,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这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一个特殊的地方,为企业员工制定的《劳动法》就没有类似规定。李建钟解释。

  另一个在员工聘用制上重要的改变,李建钟认为是第17条,员工欲辞聘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事业单位,比以前的要求6个月大大缩短。

  无论是《意见》还是2016年12月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上,都是将员工辞聘期限定为6个月,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员工辞职必须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同意的,需要等6个月后再次提出。

  由于《劳动法》对企业员工、《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都规定提出辞职期限为30天,这就让事业单位员工辞聘6个月的规定显得不合理。李建钟认为,为了和企业员工、公务员保持一致,《条例》将期限缩短为30天。

  李建钟认为,根据《条例》聘用制的相关规定,未来对于事业单位员工将严格考核制度,也将严格考勤制度,由此带来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今后可能会进一步制定细化的法规,对停薪留职、保留档案等现象进行规范,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将有可能减少或者消除,另外,关于合同管理、申诉和奖励的配套政策也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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