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重大争议的新提法
3000多万事业单位在编员工中,最大部分是教育单位员工。教育事业单位员工在其中所占比例应该超过50%,其次是卫生和文化,文化事业单位的改制正在进行。李建钟说。
查阅国家统计局2016年的统计年鉴,可以看到教育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为1567万人。而卫生方面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居于第二。在中国统计年鉴2016年版上,可以看到当年卫生技术人员人数为718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79万人,注册护士278万人。
《条例》第35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也不是新规定,事业单位员工上社保也早就开始了,并不是一些媒体所说的现在才开始需要上社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位人士称,他表示,在大多教育以及科研单位,参加社保的应缴金额早都已经列在员工的工资单上了。
我觉得,《条例》的一个重大突破,还在于解决人事争议纠纷方面有所创新。李建钟说。
根据《条例》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李建钟认为,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权。他介绍,从2003年事业单位推行改革以来,很多人原本以为通过人事仲裁可以解决员工与事业单位的所有争议,但实际上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内容、管理的一些特殊性,有的争议很难靠仲裁解决,因而提出了申诉的解决办法。
国家对申诉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员工如果对单位的处分表示不服的,可以先请原单位复核,如果对复核仍然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这样仲裁和申诉成为解决重大争议的并行解决办法。李建钟评价,这符合《条例》所说的目标,对事业单位员工进行规范管理,以保护员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