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商户自带营业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规范他们的行为,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如下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自带营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公司,热爱服务工作,有一定的营销服务经验。
2、年满1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不能录用。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身高1.65米,女身高1.60米,身体健康,会讲普通话。
4、品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自带营业员上岗前要提交以下材料:
1、近期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商场或商管科将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登记建档存留。
3、本人健康体格表、婚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4、外地人员须提交外地流动人员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登记建档存留。
第三条,商场或商管科在审查自带营业员情况时,有传染疾病、有过不良记录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者不能录用。
第四条,自带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分店商管科或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进入试岗期,试岗期30天,由培训部门发放试岗证。
第五条,试岗期满,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服务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有关商品知识、销售环节和操作技能,又无违规违纪者,由组长负责做出实习或试用期工作签定,报商场或商管科审核,人力资源部考核后,转为正式上岗,收回试岗证,发放正式工作证。
第六条,试岗期内因违规或没有掌握商品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以及组长认为有其它原因需要延长试岗期的,由组长写出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报商场或商管科备案。允许延期,并明确延期天数,延期期满合格者,可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办理正式上岗手续。
第七条,试岗期内有严重违规达两次以上或试岗延期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取消上岗资格,不再使用。
第八条,试岗证不得无故延期佩带,否则罚款10元。
第九条,试岗证、工作证的发放、收回要认真登记备案,做到一人一证,证照相符。严禁一人多证,多人一证或张冠李戴。
第十条,自带营业员要妥善保管好试岗证或工作证,不能转借他人,辞职、辞退或其它原因离店时要及时将试岗证、工作证交回。否则,营业员押金不退。如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申请注销,交纳工本费10元,重新领取试岗证或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