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预付金账户存款利息、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拒付资金按年度清算。
第八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预付金制度。城镇职工医保预付金由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足额上解。城乡居民医保省级预付金由省 级财政部门从每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归集到省级 财政专户;市级预付金可由各统筹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年 度归集额度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预付金额度按年核定,每年清算一次。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额度测算办法:预付金省内跨统筹区部分 (以下简称省内预付金)以上年度本市州第三季度省内异地就医 清算资金为标准核定额度;预付金跨省部分(以下简称跨省预付 金)以上年度平均两个月本市州跨省异地就医实际发生费用为标 准核定额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额度测算办法:某县 当年应归集结算基金=某县(上年度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 资金+上年度省(或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资金)占上年 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比例(%)×本年度筹资总额±上年度结 算基金结余额。
第二十九条 异地就医预付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管理。省、市财政部门 设立财政专户,省、市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
第三十条 异地就医预付金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 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预付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7〕14 号) 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章 协议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 承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 保服务、取消或新增等情形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全省异 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须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统一公布。跨省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由省级经办机构报部 级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