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月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协调,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
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30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同时,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自2016年起,各统筹地区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在现行标准上统一上调30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20元/人/年。
省人社厅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2013年我省大病保险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