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本辖区协议医疗机构发 生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
第二十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在 规定时间内向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异地就医费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医疗费用审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时间与 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资料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4.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票据;
5.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医保 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确定年 度履约保证金返还额度。
第七章 医疗费用清算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省、市、县三级经办机构 之间确认并划拨有关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以省为单位,按月与其 他省(市、区)进行统一清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 就医住院费用采取按月逐级上解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 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采取年初基金归集,年终清算模式,由省级 经办机构统一清算。
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实行按月 清算。省级经办机构负责跨省和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业 务,各市州之间不进行费用清算。各市(州)经办机构应在收到 省级经办机构下达的清算通知书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跨 省和跨市州异地就医费用清算。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由省、市 级经办机构定期与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清算。清算内容包括异地就 医基金财务收支和相关资料移交。财务收支清算包括各统筹区在 清算期间实际发生的基金归集、支出和基金存款利息及协议医疗 机构年度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拒付资金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