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协议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 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建立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身份核实制度。
第五章 结算支付政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 算。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 保地政策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 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参保 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 策。
第十五条 已纳入单病种管理、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日间 手术等待遇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 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 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 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 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 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1.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 救 72 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
2.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不纳入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 额垫付,带住院相关资料(包括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和 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 政策办理医保支付结算。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 定向协议医疗机构支付已经审核确认的医保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