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行直接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补助、个人账户、职工医保大病互助、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 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 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三)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 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 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至参保人员主动变更为 止。
(二)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 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备案手续。
(三)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 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 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备案手续。
(四)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 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 销,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统筹管理,就医地经 办机构应与参保地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同监管。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 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 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 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 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