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农牧区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风险共担、动态调整。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协议约定的结余,向财政厅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财政厅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协议中载明。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以往大病保险支付情况、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做好资金测算,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共同协商,合理确定我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农牧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来源。自治区财政全额保障。
(三)统筹层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抗风险能力,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四)资金管理。由财政厅依据当年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享受免费医疗政策农牧民人数,按年度筹资标准拨给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并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成本利润率控制和风险调节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