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享受我区免费医疗政策的农牧民。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农牧区医疗制度相衔接。保障对象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农牧区医疗制度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牧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合理的医疗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计生委分别研究制定全区城镇居民和农牧民大病保险具体报销范围,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
(三)保障水平。
1.起付线标准。我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牧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结合我区实际确定。
2.支付比例。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根据当年筹资情况,合理制定支付比例。
3.最高支付限额。保险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根据当年筹资情况,综合考虑历年标准、资金承受能力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提高,实时调整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五、承办方式
(一)确定承办主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通过政府招标方式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采取谈判或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办法产生。商业保险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规范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能力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应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约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