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有效地减轻参保居民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体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要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7号)和《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号)要求,落实大病保险特药待遇政策,加强大病保险特药服务管理,保障大病患者特药医疗服务需求。
四、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一)继续实行部分疾病救治单病种包干结算
对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24种疾病救治继续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与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参保居民适当自付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定额包干结算费用。
(二)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衔接,做好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对经民政部门审定发证、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域外住院的,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现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要求,开展医疗保险和救助脱贫,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五、切实加强管理监督
(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医改的突出位置,发挥支付方式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公立医院改革、价格改革等各方联动,同步推进医疗、医药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优化付费总额控制办法,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建立复合式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之间良性竞争,激励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