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医保目录管理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简称《药品目录》)和相应“凡例”解释,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3号)公布的增补品种、增补剂型以及限定支付范围修订。城乡居民医保用药管理、待遇标准统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诊疗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待遇支付政策
(一)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二)统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详见附件1、2。各统筹地要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做好参保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工作,避免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垫资、跑腿”报销问题。
(三)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需求。各统筹地要按照“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实行限额支付、费用合理分担”的原则,规范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的纳入标准和核准程序,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在制定支付比例时要注意待遇政策衔接,确保原城镇居民特殊门诊和原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补助标准不降低。
(四)规范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坚持定点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和具体支付标准,暂参照统筹地原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暂不具备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实行门诊家庭账户,并切实加强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