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类别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乡镇卫生院 | 200元 | 90% | 18万 |
一级医院 | 200元 | 85% | |
二级医院 | 500元 | 70% | |
三级医院 | 700元 | 55% |
注:①统筹区域外就医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诊至统筹地区外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至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统一为40%。
②五保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零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65%。
③参保居民在本市内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在其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特定病种住院报销(17种病种):
待遇标准:参保居民因特定病种在市辖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
病种名称:(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肿瘤;(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肝脏;肾脏;心脏)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Ⅲ级及以上;(8)地中海贫血;(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白血病;(11)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2)多器官功能衰竭;(13)重型颅脑损伤;(14)特重度烧伤;(15)髋关节置换术;(16)全身多处骨折;(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具体支付比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