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医疗保险2018-07-30李天扬老师

 201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茂名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董晓璐为您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②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三、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为什么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18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2017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72元,省财政292.5元,市财政25.65元,区(县)财政59.85元],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确保国家财政补助足额到位,保障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80元,在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

 四、城乡居民何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居民医保下一社保年度缴费期,城乡居民参保必须按缴费标准、以户为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医保费。具体缴费手续如下:

(一)一般户籍城乡居民

1、城乡居民参保以家庭(户)为单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各镇人力资源保障所或村委会)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参保家庭可派家庭代表或委托村(居)委协理员、村(居)委干部或其他指定的非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办理时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参保家庭户口簿;

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保障卡)。暂无保障卡的可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不是以保障卡作代扣的,必须提供其他代扣账户的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今后保障卡将作为城乡医保缴费代扣账户和城乡医保待遇享受的唯一凭证,参保居民须提前申领并激活。参保家庭需按时将足够金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代扣医保费的银行账户。已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如果没有在参保信息确认上暂停参保,则默认为2018年度继续参保,系统会自动为参保人代扣缴费。不是以保障卡代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今后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特殊人群

1、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

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扶贫、残联和民政等部门确定的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名单进行参保身份系统确认。

2、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

本地户籍学生,归入家庭参保;外地户籍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缴费信息确认表》提供给各大中专院校(技校)填写确认,学校汇总后交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具体手续流程参照普通城乡居民参保手续处理。

3、中途参保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手续的复函》(粤人社函〔2014〕1133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途参保人员须到镇级以上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相关材料后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成应缴明细进行自动代扣。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中途参保人员的相关纸质材料单独建档管理。市社保局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核查。

 五、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变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参保居民可享受何种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类

1、门诊诊查费:参保人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门诊就医的,可享受3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政策按照原普通门诊统筹有关政策执行。

2、普通门诊统筹:2017年起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报销比例为50%。

3、门诊特定病种(共18种):(1)肝硬化失代偿期;(2)恶性肿瘤;(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  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8)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9)中风后遗症;(10)癫痫大发作;(11)肾病综合症;(12)地中海贫血;(13)老年性痴呆症;(14)慢性结核病;(1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6)白血病;(1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患者;(18)艾滋病。其中“慢性肺结核”须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障碍性病症须在我市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艾滋病门诊特定病种须在我市统筹区内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慢性病防治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相关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待遇标准:城乡居民18种门诊特定病种年度累计限额标准为: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为10000元,白血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为3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2000元,尿毒症30000元,其他病种均为360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年度限额并增加1200元。不设起付线,按住院支付比例相应支付。

4、白内障患者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侧患眼限额支付1000元,属国家复明工程手术的每侧限额支付600元。狂犬疫苗接种门诊费用每次限额支付200元。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门诊初碎每次限额支付1000元,复碎每次限额支付700元。

(二)住院类

1、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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