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保险新政策全文解读

医疗保险2018-11-15王华老师

1、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自2010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将与自然年度相统一,即保险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大学生的保险年度仍以学年为准,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集中缴费期改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正常缴费的,可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多少?

从2010年起,财政对市内七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补助不再区分不同人群设定不同标准,而是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具体筹资标准如下: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12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1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从2011年起,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我市少年儿童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40元。③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120元。④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4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20元。⑤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2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2010年5月1日起,本人选择一家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12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4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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