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2010年5月1日起,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0%。
5、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统筹支付费用限额按职工医保的规定标准执行,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补助。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实行限额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6、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一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自2010年5月1日起,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2万元,待遇标准将适时调整。这个最高限额不能理解为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实际发生医疗费,而是统筹金支付的额度,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
7、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2010年5月1日起,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5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