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下发通知,提醒家长2016年度少年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9月1日开始缴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于10月20日结束。
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
此次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均属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中学前教育机构非本市户籍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中“2016年各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人均不低于20元”的规定,2016年将我市成年居民(二档)、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均提高2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其他缴费政策不变。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本市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
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缴费时间: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9月1日开始缴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于10月20日结束。保险年度为一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大病医保待遇最高支付40万元
少年儿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和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待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和独生子女医保待遇。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含街道、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40%的比例支付,其中基本药物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其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