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基本政策篇
日前,本市出台《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并确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写了政策问答,分六个部分向广大市民解读《办法》有关内容。本报从今天起,陆续刊登。
目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计等部门正在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工作计划,参保人就医报销流程、医药服务机构结算管理等实施细则和各类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将在年底前出台。《办法》全文可登陆青岛政务网(网址:www.qingdao.gov.cn)查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问答》和相关实施细则,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qdhrss.gov.cn)查询。
基本政策篇
1、本市为什么要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多年来,本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项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实现了“全民医保”的目标,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但随着时间推移,三项制度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问题:一是制度分设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别较大,缺乏社会公平,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二是三项制度的体系框架、保障项目、待遇水平和报销目录等不统一,医保制度板块化、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不统一,造成部分人员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管理成本大。因此,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十分必要。今年初,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人社部门,2016年作为过渡期,三项医疗保险暂按原政策运行,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三险合一”、城乡一体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35号令)。
2、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发展。
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在哪些方面充分体现了城乡普惠、公平?
医保城乡统筹后,各类参保人的总体待遇不降低并有所提高,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是最大受益群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