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
费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从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
的,欠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负担。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退职)年龄时,累计缴费
(含视同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均不得低于10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2001年1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
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按照参保人员
退休前缴费基数的6.4%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所缴费用全部计入
统筹基金。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次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
的,连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连续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续保的,续保后连续足额
缴费6个月后,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参照本办法中城镇职工缴费年限执行。
第十八条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缴纳医疗保险费。在企业关闭、破产时,应从
资产变现中为已退休人员按每人2.6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需一次性缴纳20年每人每月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