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负担4元)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金。
无资产变现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如个人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每人2.6万元标准一次性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需一次性缴纳20年每人每月9元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金。
已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8.4%标准缴纳;男一次性补缴30年,女
一次性补缴25年(国有企业视同缴费年限可折扣15年,集体企业视同缴费年限可折扣10年),并需一次性缴纳
20年每人每月9元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金。
参保退休人员从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限定为:医疗救助金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
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体检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和体检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在定点药店购
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住院时发生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和医疗救
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在本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
为400元、300元、1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300元、200
元、50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第二十一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
用,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92%、一级及以下医院94%。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医疗
保险基金,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6万元以上至15万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15万元以上至30万
元的由医疗救助基金按95%的比例支付。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低于医疗费用45%的,按4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