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支出。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银行帐号、职工工资总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
化的当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统筹管理、分账核算,不
得互相挤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统筹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统筹地区全部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总额,扣除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银行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它。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按月划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
(一)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照下列规定,按月划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45周岁以下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超过45周岁的,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退休人
员按照本人退休金数额的3.8%划入。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和比照单位职工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龄段的比例划入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
(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