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缴纳。
(五)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将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60%作为基数,按照8.4%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自用工之日起
30日内,为其职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卡。
第七条失业人员应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8.4%的比例缴纳医
疗保险费。在上述时间之后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6.4%的比例补缴,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医疗救助保险,按照每月9元标准缴纳医
疗救助保险费。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负担5元,个人负担4元。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应当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由个
人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
第九条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