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参保扶持鼓励政策。
1.支持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对于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75%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3年内给予50%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满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用人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中断缴费人员接续缴费。对于长期中断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按照规定以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发养老保险金融产品。
3.鼓励外来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对于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对于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已在原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在我市参保的人员,可以按照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相关规定,促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顺畅衔接,权益累计计算。实行异地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认证结果互认,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三)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1.建立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以社会保障卡数据库、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信息为基础,将人力社保部门的人员参保信息、公安部门的全市户籍人员和外来常住人口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新注册企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各类社会保险已参保和未参保人员信息的采集、交叉比对和动态管理。
2.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参保登记工作,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对信息缺失、错误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和补录,摸清底数,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参保资源,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3.开展动员参保。各区县要加强对缴费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大型企业缴费督查,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私营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微利行业的排查,认真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用工参保等情况,对于少缴漏缴、逃避参保的,督促其依法及时参保。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边登记边动员参保。确实不能参保的,登记清楚原因,并建立跟踪推动机制。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指导,组织学生、儿童集中参保、及时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