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由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用一定额度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障对象为全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第三条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稳步推进、持续实施"的原则,着力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大病保险以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州级统筹,政府划拨,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方式
第五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每个保险年度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