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家庭互济新政

医疗保险2018-07-12王新老师

2016年7月7日,记者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对浙江人民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从2016年8月1日起,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可共济互助,并且可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只要相互绑定社会保障卡,就可以实现“家庭套餐”一卡通。

这也意味着,浙江省医保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个人账户家庭互济共享。

医保余额,可给家人使用

一直以来,浙江省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经过十多年运行,发挥了重要的医疗保障作用。

随着浙江省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个人账户使用功能越来越弱化,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无个人账户的职工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仍需使用现金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为减少参保群众看病现金支出,减轻家庭医疗负担,同时充分提高职工医保的基金使用效率,《通知》指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省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为5196万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199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3023万人,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300余亿元。按可授权人数测算,理论上该政策将惠及所有浙江基本医保参保群众。这将大大减少参保群众看病现金支出,减轻家庭医疗负担,同时充分提高职工医保的基金使用效率。

余额充足,可买健康保险

《通知》指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具体有两种:

一是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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