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解读

医疗保险2018-07-12王华老师

2016年7月11日至12日,想成为西安市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进行协议管理网上申报,这也是《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施行后首次申报。据悉,该《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2021年5月31日。

凡是合法经营的医药机构,遵守医疗保险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具备联网条件并愿意联网,均可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符合申报条件并有签约意愿的医药机构,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申报。今年6月1日前已取得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的,可要求续签定点协议。

经过资料审查、名单公示、联网能力确认等环节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拟定点的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经批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人(负责人)以及经营地址等信息的,应在批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逾期不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可终止协议。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指自愿承担医疗保险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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