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简称“定点协议”),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协议购买服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管理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
第四条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定期签订,其协议文本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议期限、信息变更、结算办法及时限、费用审核与控制办法及违约责任处理等。协议文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凡经卫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合法经营的医药机构,遵守医疗保险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具备联网条件并愿意联网,均可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六条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原则为:依法管理,依约管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的,可要求续签定点协议。
第八条自愿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认同《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全部条款,可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签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表;
2.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4.联网申请表。
(二)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3.联网申请表。
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工作的公告,并发布《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和《定点医药机构联网须知》。
(二)申报登记和报送资料: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网上申报进行确认登记。
已通过申报登记的医药机构,应于申报登记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区县对接收资料进行审核,并要求区县按统一时间上报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