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国家和区市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工作,根据《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门诊大病是指短期内不能治愈、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需统筹基金给予补助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大病病种
根据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暂定为十五个种类: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各种恶性肿瘤。
第四条门诊大病申请和办理
(一)参保职工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和类风湿性关节炎四种门诊大病,需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应的检查报告、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二)参保职工患上述四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一种门诊大病,需持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证、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三)审批门诊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组成门诊大病认定专家小组,依据《银川市门诊大病诊断技术标准》,定期对申请办理门诊大病的参保职工进行确认(必要时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根据专家小组意见,作出审批结论,通知申请人,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发放《门诊大病处方本》,并将信息上传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审批门诊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学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认和审批门诊大病。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审批、确认的门诊大病,医保经办机构应立即终止参保职工享受的门诊大病待遇,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违规审批的参保职工门诊大病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审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