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减轻农民患重特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大同市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6年参合农民均可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卫计委获悉的。
大同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新农合政策的人员,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同时,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据了解,灵丘、广灵、南郊、新荣和左云5个县区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负责;浑源、阳高、大同和天镇4个县的新农合大病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负责。发生新农合大病医保的参合农民可拿相关手续到相应的保险公司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0日发生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市卫计委工作人员提醒参合农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将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在统筹地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转诊外出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已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情形的可除外;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药品、检查等单个计价单位的定价超过统筹地区规定最高值;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材料等费用;由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服务项目;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各种减肥、增高、健康体检、医疗鉴定;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义齿、义眼、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就(转)诊交通费用、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婴儿保温箱、食品保温箱费、陪护费、护工费、门诊煎药费;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这些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