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救助对象身份及有关证件,对冒名顶替人员产生的诊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帮助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且在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扣还。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重干扰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医疗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文件授权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出台医疗救助的指导比例。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