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时,合理确定保险公司的盈利率,明确保险资金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处理办法。以新乡市为例,根据该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着眼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是根据大病保险的补偿率和筹资规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保险公司的盈利率(包含运营成本),目前新乡市确定的盈利率是4%。二是经营年度内支付大病保险费用后的结余资金,在扣减保险公司盈利后的资金结余,结转用于下年度大病保险。下年度可以采取适当扩大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或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使参保农民受益更多。三是大病保险发生政策性亏损时,由卫生部门和保险公司在下年度筹集大病保险资金时适当提高标准进行弥补。
三、稳妥启动、确保持续的发展思路
大病保险的开展,首先要稳妥起步,同时兼顾长远、确保持续。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比例,为后续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新乡市2016年为参保农民报销大病保险共5532件,费用合计5277万元,使农民得到了实惠,同时实现基金略有结余,保证了大病保险稳妥启动和健康发展。
第一,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需要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通过精细测算确定。新乡市2016年度确定个人筹资标准为15元/人年。
第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合规费用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大病保险筹资规模、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补偿比例等因素。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第三,起付线问题。根据高额费用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线。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新乡市2016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定为3万元。
第四,报销比例。《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可以考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同时按照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求合理确定最高报销额度。新乡市2016年度的报销比例统一确定为50%,封顶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