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资不由财政统发或未全额统发放的用人单位体制内外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于当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统一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申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收到单位申请后及时将该单位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网审)方式统一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
(五)自主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体制内外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于当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按规定统一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其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支付的,以财政直接支付(网审)方式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于当月25日前足额缴纳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因延期缴纳导致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能正常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到账时间为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到达市本级基金收入户时间。用人单位完成缴费业务三个工作日后可持单位付款凭证及经办人身份证件至城区任一长沙银行网点领取社会保险费基金收据。为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及时足额到账,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领取当月社会保险费基金收据并对缴费到账情况进行核对,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在当月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联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项目和渠道。
根据《长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方案》(长人社发〔2016〕80号)的规定,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从2017年1月起,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明确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统筹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费、退休补贴、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女工作人员卫生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对纳入财政统发的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原退休金中发放的不属于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如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发放的600元/人•月生活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80元/人•月、回民补贴10元/人•月、2015年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人员专项补差等项目,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2017年元月起由单位将补助按月发放到人,经费来源按资金原渠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