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异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应遵循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工资(退休)申报审批与社会保险登记同步进行的原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和工资关系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行政部门的工资(退休)审批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工资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造成工作人员未及时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已申报暂停工资发放(改发生活费)的人员,可中止其机关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于每月5日前通过《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一单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可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查询,获取单位的应缴数据和统发代扣的个人缴费部分数据。社会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并实行五险统一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全额统发的用人单位应收数据提供给财政统发工资机构,财政统发工资机构于每月8号前将全额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和职业年金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预算指标按月调整为用人单位可用指标。用人单位应将体制内外全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比照预算指标并明确为“紧急”事项的方式在当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财政相关部门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申报。财政相关部门于当月12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计划批复。用人单位待计划批复后至当月2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统一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申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收到单位申请后及时将该单位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含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网审)方式统一付款至市本级基金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