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本次改革还设定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青海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两种方式由职工本人自愿选取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后不再变更。
需要明确的是:一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积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二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青海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借鉴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成功经验,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费用90%以上由省财政承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一步到位,实行“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同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支付范围,即统筹内项目为基本养老金和冬季取暖补助两项由基金支付。工作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作为统筹外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
青海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