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金额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青海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改革是这次改革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计发办法。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再加上职业年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